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来源:大电流电池测试    发布时间:2024-04-23 09:16:4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问题造成较上期发生变化

  1、 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新签订单34.45亿元(含增值税,未经审计)。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在手订单143.51亿元(含增值税,未经审计)。与2023年一季度相比,新签订单同比增长31.50%,在手订单同比增长64.11%。

  2、 公司可转债于2024年2月19日进入转股期,截至2024年月3月31日累计已转股192股。

  (1)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4 日披露了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锡奥特维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Trina Solar US Manufacturing Module 1,LLC签订划焊一体机设备《采购合同》的公告。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合同已完成签署,合同正常履行中。

  (2)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8 日披露了公司与光伏有突出贡献的公司签订划焊一体机等设备《采购合同》的公告。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合同已完成签署,合同正常履行中。

  (3)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3 日披露了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无锡奥特维旭睿科技有限公司中标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组件项目—划焊一体机、BC印胶设备的公告。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合同已完成签署,合同正常履行中。

  公司负责人:葛志勇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殷哲     会计机构负责人:李锴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纯利润是: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 元。

  公司负责人:葛志勇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殷哲      会计机构负责人:李锴

  2024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特维”)拟以募集资金5,000.00万元向全资子公司普乐新能源(蚌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乐新能源”)提供借款,募集资金3,000.00万向控股子公司无锡普乐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普乐”)提供借款,以实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高端智能装备研发及产业化之半导体封装测试核心设备之TOPCon电池设备”。 上述借款将由公司依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分次汇给全资子公司普乐新能源和控股子公司无锡普乐,由各子公司根据投资项目真实的情况自行管理、使用该笔借款,借款期限为自实际借款之日不超过3年,到期前可提前偿还。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1250号”文《关于同意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的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特定投资者葛志勇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704,608.00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68.79元。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3,000.00万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552.83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2,447.17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8月22日全部到位,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8月22日对资金到位情况做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立信中联验字【2022】D-0030号)。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要求,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根据公司披露的《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证券募集说明书》,以及实际收到的募集资金净额,这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入以下项目的建设:

  根据募集说明书及公司研发资源的详细情况,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公司拟以募集资金5,000.00万元向全资子公司普乐新能源提供借款;募集资金3,000.00万向控股子公司无锡普乐提供借款,以实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高端智能装备研发及产业化之半导体封装测试核心设备之TOPCon电池设备”,具体产品情况如下表所示:

  上述借款将由公司依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分次汇给全资子公司普乐新能源和控股子公司无锡普乐,由各子公司根据投资项目真实的情况自行管理、使用该笔借款,借款期限为自实际借款之日不超过3年,到期前可提前偿还;其中,全资子公司普乐新能源为无息借款;控股子公司无锡普乐为有息借款,借款利率参考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募集资金借款自借款到账之日起计息,少数股东将不提供同比例借款。本议案授权公司财务部具体负责实施。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建设内容、建设进展等不存在变化。

  公司于2023年8月收购普乐新能源100%股权,普乐新能源以镀膜技术为核心,深耕太阳能领域多年,在LPCVD、硼扩散设备方面具备一定的研发积累;同时,依据公司业务规划,奥特维、普乐新能源及员工持股平台共同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无锡普乐,主要负责电池片端真空镀膜设备产业化。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升研发效率,依据公司目前研发资源的详细情况和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奥特维拟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高端智能装备研发及产业化之TOPCon电池设备”的实施主体由奥特维变更为普乐新能源、无锡普乐,实施地点由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谊路29号变更为安徽省蚌埠市汤和路268号、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谊路29号。

  为加强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在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相关审议程序及变更手续完成后,普乐新能源和无锡普乐将开设相应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公司、保荐人和银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管理。

  公司本次变更“高端智能装备研发及产业化之TOPCon电池设备”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符合公司主要营业业务发展趋势和经营发展的策略,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方式、实施内容。普乐新能源及无锡普乐为公司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宜不影响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影响;同时,募投项目及投资金额不会发生明显的变化,向全资子公司普乐新能源的借款为无息借款,向控股子公司的借款为有息借款,借款利率参考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公司将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符合项目建设的真实的情况和公司经营规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和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因此,我们都同意公司本次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事项。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人对奥特维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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